「邏輯研究」
知識論的問題:
知識的確立如何可能 vs 意識是否/如何獲得獨立於心靈的實在的知識
後者被胡塞爾視為形上學(實在論與唯心論之爭)而排拒,他更關注康德式的形式問題,即知識成立的可能性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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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sserl在知識論的兩大任務:
1消極的批判那個時代的流行觀點(即心理主義)並不能解決知識的可能性問題
2積極的說明指知識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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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知識論的心理主義(/自然主義/經驗主義):
知識論關注的是感知、信念、判斷和認識的認知本性,而所有的這些現象都是心智現象,因此研究、探索他們是心理學的任務。科學與邏輯的推理活動也是心智現象的一種,最終,邏輯必須被看作心理學的一部份,邏輯的規律被看作心理-邏輯規則,必須透過經驗的、事實的研究來探討他們的性質與有效性。
Husserl的反駁:
-邏輯學與心理學本質上的不同:
心理學是研究意識的事實性性質的經驗科學。但邏輯學的對象是觀念性的結構和規律,邏輯學的特徵是確定性和精確性(不可懷疑的確定性、非經驗/先於經驗的有效性)。
-認知活動與認知對象的區分:[心理主義的錯誤在於將對象還原成行為]
儘管人類認知數學與邏輯時也是一種認知活動(具有開始與結束的心智過程),但在活動中被認識到的邏輯原則與數學真裡卻是菲時間的、客觀的和永久有效的。
儘管邏輯原則也被意識所掌握,但我們仍然意識到某種觀念的東西,這些東西不能被還原為實在的心靈活動。[十足的柏拉圖式進路]
類比(舉例):即使「畢達哥拉斯定理」能夠被不同人的意識在不同時間中把握(此時便是一種認知活動),但這個「畢達哥拉斯定理」仍然是同一個,這個被認知的對象是不會變動的,這個被認知的對象的意義是同一的。[共相的問題]
這樣一來,心理主義並無法解釋「存在著一種情況,即便在不同的認知活動中,認知活動的認知對象能具有同一的意義」這個情況如何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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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客觀條件(邏輯的)與主觀條件(意向行為的)的關係:主體如何使觀念物正當化與有笑化?
[談論主觀條件會不會因而落入心理主義?主觀條件與心理主義的差別?]
然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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